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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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透支款本金29604.82元,支付暂计至2019年4月1日止的手续费282元、违约金225.18元、利息69.1元,以及自同年4月2日起至透支款本息全部还清日止的手续费(按每期141元以总额5086元为限)、违约金及利息(违约金按照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收取,最高500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上述违约金、利息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对***提供抵押的鄂L×××××别克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负担。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