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凯瑞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沈阳凯瑞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会员费665.8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凯瑞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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