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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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于2020年3月30日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41473.2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上本金截至2021年10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3月30日起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