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04511.5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上本金计算截止到2021年10月11日,利息、罚息、复利自2020年9月1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向原告实际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46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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