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厦门恒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恒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21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与罚息之和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9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 二、驳回厦门恒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计164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