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安喜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市宝塔区海之源商贸有限公司 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并在100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喜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本院(2020)陕0602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未履行部分义务。 第三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