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康一二三电子有限公司
江苏一二三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安康一二三电子有限公司、刘道亮连带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97461.27元,并支付2020年12月21日前的应收利息9044.56元、逾期利息1.43元,共计1806507.26元;并以借款本金1797461.2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至还清借款之日在年利率3.85%的基础上上浮50%承担利息。

二、被告江苏一二三电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金1797461.27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23元,减半收取10611.5元。被告安康一二三电子有限公司、刘道亮承担,被告江苏一二三电子有限公司在其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9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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