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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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虎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确认原告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军签订的水晶国际家居建材广场5栋二层商铺的《水晶国际家家居建材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于2021年8月27日解除; 二、被告李海军向原告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返还水晶国际家居建材广场5栋二层商铺; 三、被告李海军、被告防城港市虎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水晶国际家居建材广场5栋二层商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租金208217.50(实际应支付至被告返还商铺之日止); 四、被告李海军、被告防城港市虎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水晶国际家居建材广场5栋二层商铺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累计拖欠的电费7489元(实际按交还商铺之日止被告未缴纳的电费金额支付); 五、确认原告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无需返还被告李海军押金300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986元,减半收取2493元,由被告李海军、防城港市虎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