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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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明汉影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广东明汉影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联合出品协议书》于2020年12月31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广东明汉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退还投资款2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计付至2021年3月26日;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7日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广东明汉影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670元,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