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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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金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金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金照明有限公司管理人缴纳出资款1312万元,取得的财产归于江苏金金照明有限公司财产; 二、驳回原告江苏金金照明有限公司管理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1120元,由被告江苏金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 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账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原告江苏金金照明有限公司管理人缴纳上诉费账号:62×××26;被告江苏金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上诉费账号:62×××18)。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