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盛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慧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盛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代收代交费共计7165.6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盛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盛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元,被告张慧娟负担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裁判日期 2021-10-29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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