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安元、刘明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5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5月26日的利息2612.94元;以本金28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二、被告刘宏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3元,减半收取3091.5元,由被告成安元、刘明香、刘宏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