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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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卫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海华置业有限公司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卫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30689.84元; 二、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卫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剩余工程款630689.8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5月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卫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294773.15元; 四、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卫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逾期退还违约金(计算方式:按每日万分之五,以147386.57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0日起计至2016年12月11日止,以294773.1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2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五、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卫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履约保证金58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6年1月16日起计至2016年2月5日止); 六、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卫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工程进度款72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1月16日起计至2016年2月5日止); 七、对上述判决第一至六项,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广西卫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350元,由原告广西卫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00元,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共同负担12600元,余款7350元,因原告当庭减少部分诉讼请求,由本院向原告退回。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1-19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