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百志建材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7民初23691号

原告:泉州百志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永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炜,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邹德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泉州百志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2019年12月27日,泉州百志建材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泉州百志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姚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峥峥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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