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鲁青线缆有限公司 山东鲁青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宝力生物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宝力生物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立月货款1952659元及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195265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30%计算); 二、驳回原告孙立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84元,减半收取计119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宝力生物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