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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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泰市强通运输有限公司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新泰市强通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2018年3月28日至2020年8月18日的租赁费352995元(已减去诉讼过程中给付的租金32435元); 二、判令被告新泰市强通运输有限公司以385430元为基数,给付原告欠款利息,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约定日万分之六计算。 三、判令被告张西元、邹成娥、张锋对上述一、二项下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西元、邹成娥、张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泰市强通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8元,由被告新泰市强通运输有限公司、张西元、邹成娥、张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30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