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豫港皮革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曾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红永清还借款本金575000元及该款从2018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1.28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曾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红永支付违约金42000元。 三、被告曾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红永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 四、被告广州市豫港皮革有限公司对被告曾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李红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4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红永负担1333元,被告曾红、广州市豫港皮革有限公司负担61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