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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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1972民初18399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

负责人:何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彬,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与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彬、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36419.7元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植彬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淑娴

裁判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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