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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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邓州市刘静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邓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胡全柱、周梅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邓州市刘静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34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元,由被告胡全柱、周梅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