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宜兴市宜城东升装饰材料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吴正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宜城东升装饰材料店货款70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6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5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1623元,由吴正平负担。东升材料店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吴正平应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东升材料店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