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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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阳市团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海阳市城东建筑器材租赁部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海阳市团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5250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海阳市城东建筑器材租赁部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