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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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滕州市汇龙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滕州市汇龙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原告韩进荣的工程款16696591.03元; 二、被告滕州市汇龙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韩进荣工程款利息损失(应以16696591.03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16696591.0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驳回原告韩进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义务限被告滕州市汇龙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026元,由被告滕州市汇龙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1980元、原告韩进荣负担300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滕州市汇龙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30万元由被告滕州市汇龙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2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