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纠纷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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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于2013年2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3XX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江滨西大道北侧XXXX#楼XXXX单元房屋腾空返还给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三、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履行前述第二项判决义务的同时,向***返还购房款3607416元;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代垫款62875元; 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88593元; 六、***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编号为2013XX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七、***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榕房预YR字第××号”的预告登记注销手续; 八、驳回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5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