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悦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悦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纯园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以4,506,44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2元,减半收取计1,876元,由原告张纯园负担766元,被告上海悦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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