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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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神木市远兴炜业发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张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神木市远兴炜业发电有限公司返还35吨大号圆形袋装优质型碳。 驳回原告神木市远兴炜业发电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神木市远兴炜业发电有限公司负担180元,由被告张小飞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