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新裕丰纺织有限公司
江西青阳棉麻纺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裕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青阳公司偿还所欠货款907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13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本金90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被告谭经纬对上述裕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谭经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裕丰公司进行追偿。

上述款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75元,由被告阳新裕丰纺织有限公司、谭经纬负担。

执行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九江银行上高支行,账号:

437050100100016154-003。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告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农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1438××××9407,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9-18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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