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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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市分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朱长鑫、林燕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市分社借款46614.54元、利息5555.63元(截至2020年10月31日),本息合计52170.17元及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续后利息。 二、何结顺、李惠兰对朱长鑫、林燕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结顺、李惠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朱长鑫、林燕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计552元,由朱长鑫、林燕芳、何结顺、李惠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