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陶瓷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陶瓷支行信用卡(卡号:62×××29)截至2019年8月16日的透支本金12397.88元、利息1417.14元,违约金715.32元,合计14530.34元(2019年8月16日以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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