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江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张绪海各项经济损失101743元,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江中心支公司在其为鄂HS××××号小型客车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直接向张绪海赔付995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上述第一项余额2200元,由刘旭杰赔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徐天俊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张绪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1157元,由刘旭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0
发布日期 2021-12-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