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江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沙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张绪海各项经济损失101743元,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江中心支公司在其为鄂HS××××号小型客车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直接向张绪海赔付995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上述第一项余额2200元,由刘旭杰赔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徐天俊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张绪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1157元,由刘旭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