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斯味特粉体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湖北斯味特粉体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48583.3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048583.33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二、***、***对湖北斯味特粉体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对湖北斯味特粉体食品有限公司设定的抵押物32台/套机器设备(价值2179万元)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行使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7元,由湖北斯味特粉体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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