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孙某某、张某某共同偿付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00元,承担利息3630元(截止2021年8月11日,合计2236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并承担至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息随本清;

被告梁某某、李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被告梁某某、李某某在本案中承担保证责任后,则有权向债务人孙某某、张某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4655元,减半收取2327.5元,由被告孙某某、张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被告梁某某、李某某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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