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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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孙某某、张某某共同偿付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00元,承担利息3630元(截止2021年8月11日,合计2236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并承担至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息随本清; 被告梁某某、李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被告梁某某、李某某在本案中承担保证责任后,则有权向债务人孙某某、张某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4655元,减半收取2327.5元,由被告孙某某、张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被告梁某某、李某某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