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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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宏源双福餐馆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孙惠蛟与被告北京宏源双福餐馆就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X号商Y号房屋东侧烟酒超市经营场地达成的不定期租赁关系于2020年10月24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宏源双福餐馆将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X号商Y号房屋东侧烟酒超市经营场地腾退给原告孙惠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执行清; 三、被告北京宏源双福餐馆自2021年7月8日起按照每日208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孙惠蛟占有使用费直至房屋腾退之日止(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应当扣除被告北京宏源双福餐馆已经支付的80元); 四、驳回原告孙惠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元,由原告孙惠蛟负担327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宏源双福餐馆负担3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