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宛城支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唐河汇源棉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唐河汇源棉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730万元以及截至2019年3月20日的逾期利息(含复利)1980653.05元,本息合计9280653.05元,并对借款本金730万元从2019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8%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为止。

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则原告有权以被告***、***、***、***所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262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担9144元,被告唐河汇源棉业有限公司和***、***、***、***负担75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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