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幸运金昌(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幸运金昌(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瑞利劳务费3000.00元。 —4— 二、驳回原告周瑞利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幸运金昌(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