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柳州联顺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市联德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柳州市联德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黄龙岩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债务清偿时止的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柳州联顺科技有限公司、王玉麟、熊家兴对上述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78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248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柳州市联德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并径付给原告黄龙岩。被告柳州联顺科技有限公司、王玉麟、熊家兴对被告柳州市联德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负连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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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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