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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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与被告刘明超签订的《“融e借”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5、6、8、9、10、13、16、17、19、21、22、23、24、25”); 二、由被告刘明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借款本金187886.55元及利息15987.36元,并支付从2021年3月2日起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融e借”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80元,由被告刘明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