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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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市高宏造纸总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恢复原状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汤小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被其推倒的位于桂林市秀峰区由原告桂林市高宏造纸总厂所有的三面围墙恢复原状(其中南面围墙长9.14米、宽0.5米、高1.4米,东面围墙长7米、宽0.5米、高1.4米,北面围墙长7.68米、宽0.12米、高1.8米)。 义务人如果未按上述规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汤小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