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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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梅维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 390元;同时给付被告安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48 524.48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梅维珍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被告安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在履行上述判决时,被告安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给付原告梅维珍159元,不再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