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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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丹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本诉原告冯某、杨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元共计107295.7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韩某2000元。 二、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黎复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冯某、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91元,支付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韩某财产损失31884.42元。 三、反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黎复宏财产损失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支付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黎复宏财产损失12614元。 四、驳回本诉原告韩某、冯某、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黎复宏(本诉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31.00元,由本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243元,本诉被告黎复宏负担425元,本诉原告韩某、冯某、杨某负担663元,鉴定费1300元由本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9.19元,反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公司负担83元,反诉原告黎复宏负担236.19。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