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誉义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顺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王加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誉义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违约金、滞纳金、未归还的钢管、扣件赔偿费共计人民币60000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誉义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胡显威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贵州誉义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顺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45元,由原告贵州誉义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20元,被告王加荣负担人民币2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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