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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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商洛众志诚工艺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动产登记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商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21)陕1023执5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商洛众志诚工艺品有限公司、付中山、屈志明、***平、刘端海、尉莎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何海菊履行债务的义务,若被执行人商洛众志诚工艺品有限公司、付中山、屈志明、***平、刘端海、尉莎莎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商洛众志诚工艺品有限公司、付中山、屈志明、***平、刘端海、尉莎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