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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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宏图物流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江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款20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6586元[(车辆损失20245元-交强险2000元+停运损失17800元+施救费8800元+吊装费1000元+鉴定费4400元+交通费1000元)×100/110]; 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659元[(车辆损失20245元-交强险2000元+停运损失17800元+施救费8800元+吊装费1000元+鉴定费4400元+交通费1000元)×10/110]; 四、被告赵某某、孟某某、山东泰安宏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诉责保险费300元; 五、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89元,由被告赵某某、孟某某、山东泰安宏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7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负担947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江中心支公司负担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