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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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狄哲服装有限公司 中山市沙溪镇众宜服装加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山市狄哲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沙溪镇众宜服装加工厂加工费2401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40120元加工费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6元,减半收取2478元(原告中山市沙溪镇众宜服装加工厂已预付),由被告中山市狄哲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沙溪镇众宜服装加工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