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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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四川泰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泰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蓬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58万元及利息、罚息(从2019年2月15日起至付清为止,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李云丽、***、刘红梅、***、四川泰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泰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原告蓬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云丽、***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蓬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小琴的诉讼请求; 五、本案鉴定费10,500元(黄小琴已垫支),由原告蓬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黄小琴。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00元(原告已预交4,800元),由被告***、李云丽、***、刘红梅、***、四川泰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泰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