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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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鼎芳园食品有限公司 茂名市芳鼎奇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茂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东鼎芳园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茂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50000元; 二、被告广东鼎芳园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茂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的利息为1111300.42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12.6%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至本金还清时止)。 三、原告广东茂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处置被告茂名市芳鼎奇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化州市(杨梅)工业园首期建设用地西北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化国(2014)第0001112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茂名市芳鼎奇食品有限公司、蔡惠玉、刘培敏、刘培务、刘冠球、谢拾林、刘培基、李小灵、戴金兰对被告广东鼎芳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借款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29元,由被告广东鼎芳园食品有限公司、茂名市芳鼎奇食品有限公司、蔡惠玉、刘培敏、刘培务、刘冠球、谢拾林、刘培基、李小灵、戴金兰承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广东茂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广东鼎芳园食品有限公司、茂名市芳鼎奇食品有限公司、蔡惠玉、刘培敏、刘培务、刘冠球、谢拾林、刘培基、李小灵、戴金兰应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广东茂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