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高州市旭源建材有限公司
高州市龙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高州市旭源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830000元进行查封保全(账号:9550××××3767,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高州支行)。

上述银行账户的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

案件申请费4670元,由申请人高州市龙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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