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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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饶县程龙冷冻食品批发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谢宜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饶县程龙冷冻食品批发部货款22,0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计176元,由被告谢宜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