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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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艳月、赵晓红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38991.4元。 二、驳回原告张艳月、赵晓红对被告徐龙飞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5元,减半收取计1917.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