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袁某各项损失922894.32元,因其已赔偿10000元,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尚需赔偿原 14 告袁某912894.32元; 二、原告袁某应返还被告刘武强垫付的赔偿款67374.93元; 三、驳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12元,减半收取计6306元,鉴定费4380元,重新鉴定费4580元,合计15266元(原告袁某已预交1068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已预交458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592元,被告刘武强负担146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