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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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京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德润隆食品有限公司 承德京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承德京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0.00元及利息10194.64元、逾期利息(以1,1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上浮50%计算,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承德润隆食品有限公司、修占云、承德京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修国军、姜海燕、修海江、刘子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承德京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3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2,350.00元,由被告承德京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德润隆食品有限公司、承德京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修占云、修国军、姜海燕、修海江、刘子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